案例10-11
發布時間:2017-04-06
案例10
監管執法層層推進 上千股民終獲賠償
2012年,廣東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轄區A上市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Z某通過精心編織利益網,隱瞞A公司與多家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并進行關聯交易的事實,其中部分關聯公司為其兒子所設立。A公司2009年報、2010年和2011年的中報及年報均未依法披露與相關關聯方的關聯關系、關聯交易,達到臨時公告標準的關聯交易也未經過公司董事會審議并及時披露,違反了相關信息披露法律法規。
為及時遏止相關違法行為,防止給廣大股民造成更大損失,2012年7月,廣東局向A公司及其原董事長Z某發出《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A公司予以警示,并責令公司及Z某進行公開說明。A公司其后發布公告,承認公司以往信息披露中遺漏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情況。
由于A公司違法行為性質嚴重,采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不足以進行懲戒,須追究其法律責任。同年10月,廣東局決定對該公司正式立案調查。面對涉案人員眾多、違法時間跨度較長等因素,廣東局組織精兵強將,力克困難,加快節奏,歷時100余天,完成了案件全部調查和審理工作。2013年3月,該局正式向A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公司處以警告和40萬元的罰款,對Z某處以15萬元的罰款,同時對其他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也分別給予了相應的處罰。
行政處罰不是上市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終點。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因違法信息披露被處罰后,股民可以就投資損失向上市公司提起賠償訴訟。
在對A公司的行政處罰結果公布之后,大量股民就開始聯系廣東局,咨詢起訴維權事宜。為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廣東局通過電話認真為上百名股民訴訟維權提供了專業指導,并通過轄區投資者保護手機信息平臺發送主題為“民事訴訟是投資者維權的重要途徑”的公益提示信息,指引股民通過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法院起訴的方式,向侵權人索賠。
同時,廣東局在第一時間將行政處罰決定通報相關受案法院,雙方多次就投資者損失的計算、有關時點的確定、系統性風險的影響進行反復討論;聯系有關證券公司專業人員開發計算賠償金額的軟件程序,從而減輕核算工作量,為法院順利審結案件提供專業性支持;及時約談A公司的現任高管,要求公司主動配合法院工作,合法合理解決股民訴求,盡量降低股民維權成本。
據A公司公告,從2013年3月到2015年5月,已經有2700余名股民向法院提起訴訟,累計索賠3.84億元。截至2015年6月,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的950余起案件中,判決A公司向股民賠償6000余萬元的損失。
點評:
1.本案中,Z某長期主導公司事務,后期逐漸放松了對自身的要求,心存僥幸,對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不予披露,不但損毀了A公司在資本市場的良好聲譽,導致公司、本人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公司被判決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在證券市場上留下失信污點,教訓深刻。希望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管以此為鑒,做到知法、守法,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否則必將追悔莫及。
2.設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制度的目的,就是促進公平交易,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和高管等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本案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部分關聯交易發生在上市公司與公司董事長兒子所設的公司之間,行為人通過隱瞞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進行暗箱操作,相關商業交易很難確保公平公正。監管層發現問題后,及時制止了相關違法行為,并對責任者進行處罰,給予違法行為人當頭棒喝,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11
不斷完善股權結構 集體選定董事人選
2012年5月初,C公司發布公告,“超期服役”的董事長將在5月25日的年度股東大會上正式卸任,同時公司的董事會將進行改選,董事席位投票采取累積投票制。
公司隨即通知了大股東及持股較多的機構投資者,建議各方積極推薦董事候選人。隨后,實際控制人通過控股股東提名Y某等四人為公司董事候選人,其中Y某此前一直在銀行和政府部門任職,剛剛空降擔任公司控股股東總裁,其余三位人選均在公司任職多年。在與此同時,某QFII與公募基金也聯合推薦了董事人選。媒體普遍預測,Y當選后將被推舉為公司總經理,成為公司新的掌門人。
各機構投資者之所以參與C公司治理,源于該公司自2005年以來,采取多種措施不斷優化股權結構,機構投資者擁有更大的發言權。一是公司基本解決了一股獨大的問題,大股東持股比例由股改前的50.28%逐步下降至2011年底的19.45%,完成了由絕對控股到相對控股的轉型。二是引進下游經銷商作為戰略投資者。大股東將其持有10%的股份轉讓給10家核心區域銷售公司,實現與經銷商利益一體化。三是實施股權激勵。大股東劃出4.23%股份對公司高管、中層干部和業務骨干等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以上措施使公司、各類股東和管理層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從而吸引了大量機構和個人投資者長期持股,公司市值從2005年到2012年間上漲了12.3倍。
5月25日的股東大會上,中小股東大多表達了相同的質疑:“大股東持股僅為19%,卻推薦了二分之一的董事人選,空降兵Y某既無企業管理經驗,對公司業務也不熟,一到公司就擔任董事總經理,能否撐得住?”
果不其然,在其后的董事會改選投票中,投資者積極行權,紛紛將選票投給機構投資者推薦的董事人選,該候選人最終以113%的得票率高票當選,而大股東推薦的Y某僅獲得36.6%的贊成票,遭到否決。表決后,公司實際控制人展現了良好的法治觀念和開明作風,明確表示:“尊重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我們相信新一屆董事會會正確履行權利義務”。
點評:
1.C公司股權結構多元化,各方股東在涉及高管人選、利潤分配、投融資等重大決策方面,相互協商,理性提出意見,逐步形成了良好的治理機制。
2.上市公司應依法設立公平合理、旨在體現中小投資者意愿的投票機制。C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了董事選舉實行累積投票制,為中小投資者發揮更大的話語權提供了條件。
3.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當意識到,雖然是持有股份最多的單一股東,但從公司股份整體分布上看,并非絕對控股,因此大股東應當尊重和保障上市公司經營和治理的獨立性,尊重投資者對公司議案的最終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