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之間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和《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便利股東權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動交流和訴求處理等工作,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業整體價值,實現尊重投資者、回報投資者、保護投資者目的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合規性原則。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應當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基礎上開展,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普遍遵守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
(二)平等性原則。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應當平等對待所有投資者,尤其為中小投資者參與活動創造機會、提供便利。
(三)主動性原則。公司應當主動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聽取投資者意見建議,及時回應投資者訴求。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應當注重誠信、堅守底線、規范運作、擔當責任,營造健康良好的市場生態。
第四條 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避免因過度宣傳給投資者造成的誤導。
第五條 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時,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
第六條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其他相關機構。
第八條 公司應當多渠道、多平臺、多方式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通過公司官網、新媒體平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投資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國投資者網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網絡基礎設施平臺,采取股東大會、投資者說明會、路演、分析師會議、接待來訪、座談交流等方式,與投資者進行溝通交流。
溝通交流的方式應當方便投資者參與,公司應當及時發現并清除影響溝通交流的障礙性條件。
第九條 公司需要設立投資者聯系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等,由熟悉情況的專人負責,保證在工作時間線路暢通,認真友好接聽接收,通過有效形式向投資者反饋。號碼、地址如有變更應及時公布。
第十條 公司應當加強投資者網絡溝通渠道的建設和運維,在公司官網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收集和答復投資者的咨詢、投訴和建議等訴求,及時發布和更新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信息。
公司應當積極利用中國投資者網、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等公益性網絡基礎設施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鼓勵公司通過新媒體平臺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已開設的新媒體平臺及其訪問地址,應當在公司官網投資者關系專欄公示,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內容;
(三)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環境、社會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設;
(六)股東權利行使的方式、途徑和程序等;
(七)投資者訴求處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挑戰;
(九)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和指定信息披露的網站上公布。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應當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
公司應當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予以適當回應
第十三條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外,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積極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向投資者介紹情況、回答問題、聽取建議。投資者說明會包括業績說明會、現金分紅說明會、重大事項說明會等情形。一般情況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應當出席投資者說明會,不能出席的應當公開說明原因。
公司召開投資者說明會應當事先公告,事后及時披露說明會情況,具體由各證券交易所規定。投資者說明會應當采取便于投資者參與的方式進行,現場召開的鼓勵通過網絡等渠道進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召開投資者說明會:
(一)公司當年現金分紅水平未達相關規定,需要說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組預案或重組報告書后終止重組;
(三)公司證券交易出現相關規則規定的異常波動,公司核查后發現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關重大事件受到市場高度關注或質疑;
(五)其他應當召開投資者說明會的情形。
第十四條 參與投資者說明會的公司人員應當包括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至少一名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
公司董事會秘書為投資者說明會的具體負責人,具體負責制定和實施召開投資者說明會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充分關注上證e互動平臺的相關信息,重視和加強與投資者的互動和交流。公司應當指派并授權專人及時查看投資者的咨詢、投訴和建議并予以回復。
投資者提問較多或者公司認為重要的問題,公司應當匯總梳理,并將問題和答復提交上證e互動平臺的“熱推問題”欄目予以展示。
第十六條 公司在上證e互動平臺發布信息的,應當謹慎、客觀,以事實為依據,保證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傳性、誤導性語言,不得誤導投資者,并充分提示相關事項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確定性和風險。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過符合條件的媒體披露的內容為準,不得通過上證e互動平臺披露未公開的重大信息。在上證e互動平臺發布的信息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
涉及已披露事項的,公司可以對投資者的提問進行充分、詳細地說明和答復。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項的,公司應當告知投資者關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動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通過上證e互動平臺違規泄露未公開的重大信息的,應當立即通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正式公告。
公司在上證e互動平臺發布信息及對涉及市場熱點概念、敏感事項問題進行答復,應當謹慎、客觀、具有事實依據,不得利用上證e互動平臺迎合市場熱點或者與市場熱點不當關聯,不得故意夸大相關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研發、銷售、發展等方面的影響,不當影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投資者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的行為,以及投資者保護機構持股行權、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糾紛調解、代表人訴訟等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各項活動
投資者與公司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公司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 投資者向公司提出的訴求,公司應當承擔處理的首要責任,依法處理、及時答復投資者。
第十九條 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后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時召開業績說明會,對公司所處行業狀況、發展戰略、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分紅情況、風險與困難等投資者關心的內容進行說明。
公司召開業績說明會應當提前征集投資者提問,注重與投資者交流互動的效果,可以采用視頻、語音等形式。
第二十條 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出現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發布尚未公開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發布含有誤導性、虛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選擇性透露或者發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遺漏;
(四)對公司證券價格作出預測或承諾;
(五)未得到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代表公司發言;
(六)歧視、輕視等不公平對待中小股東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為;
(七)違反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八)其他違反信息披露規定,或者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正常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及其職責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未經董事會或董事會秘書同意,任何人不得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不得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公司董事會秘書全面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公司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人員需要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職業素養,誠實守信;
(二)良好的專業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處行業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制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具體方法,并負責具體落實和實施。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以適當方式組織對全體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公司、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
鼓勵上述人員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上市公司協會等舉辦的相關培訓。
第二十四條 在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之前,董事會秘書應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介紹和指導。特別是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當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辦公室要持續關注新聞媒體及互聯網上有關公司的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第二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責任人應積極參與并主動配合董事會秘書搞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公司應建立良好的內部協調機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會辦公室應及時歸集各部門及下屬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訴訟等信息,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應積極配合。
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職能部門及其職責
第二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為投資者關系管理職能部門,配合董事會秘書,具體履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二)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舉辦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三)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分公司、子公司、全體員工應積極參與并主動配合董事會辦公室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辦公室應當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進行及時、深入和廣泛的溝通,并借助互聯網等快捷手段,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第五章 現場接待工作細則
第三十條 投資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公司實行事前預約并簽署《承諾書》制度。
第三十一條 現場接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由董事會秘書統一安排。
公司應當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動,避免讓來訪人員有機會得到內幕信息和未公開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核對投資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身份,核實并保存《承諾書》等相關文件,指派兩人或兩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信息。
第三十三條 接待人員必須認真聽取投資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的問詢,遵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專人回答問題,并就調研過程和交流內容形成書面調研記錄,參加調研的人員和董事會秘書應當簽字確認。
第三十四條 接待投資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形成的相關資料,由董事會辦公室存檔,存檔期限十年。
第三十五條 接待完畢后,投資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新聞媒體相關人士基于交流溝通形成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等研究報告、新聞稿等文件在發布或者使用前知會公司,由董事會辦公室核對相關內容,經董事會秘書復核同意后方可對外發布。
第三十六條 公司在核實中發現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錯誤、誤導性記載的,應當要求其改正,對方拒不改正的,公司應當及時對外公告進行說明;發現前述文件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立即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同時要求調研機構及個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對外泄露該信息,并明確告知其在此期間不得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第三十七條 公司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可以創建投資者關系管理數據庫,以電子或紙質形式存檔。
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各項活動,應當采用文字、圖表、聲像等方式記錄活動情況和交流內容,記入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檔案的內容分類、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具體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不得提供內幕信息。業績說明會應采取網上直播的方式進行,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動時間、方式和主要內容等向投資者予以說明。
公司發現特定對象相關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立即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時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該信息。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布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在兩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沖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7月28日